王莫愁系北京某教育公司职员,任职人力资源经理,月薪18000元,年底有13薪。
公司《职员纪律规范》载明:紧急违纪者,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赔偿。紧急违纪情形:。。。。。。伪造病事假单据、提供假休假证明、假发票、编造学历或工作历程、隐瞒犯罪事实。《人力资源综合管理规范》载明:公司对不诚信行为零容忍,任何提供不真实资料、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工作历程、学历、不真实病假条、不真实报销)的行为都是紧急违纪,一经发现公司可立刻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赔偿。
2017年4月18日晚,王莫愁向其领导申请4月19日请假一天去医院看病,领导未回复。
4月19日晚再发信息请假,内容为:“大夫建议我再休息两天,特再请假两天。”领导回复:“那好好休息。”
事后,王莫愁向公司提交了一份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2017年4月19日的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载明:兹证明王莫愁曾在法院神经内科诊治。临床诊断产后急性脊髓炎,日前感冒,上感,发烧,建议休息二周,军医刘建国。
收到病假证明后,公司前往医院进行核实,2017年4月28日,公司以王莫愁存在提供不真实病假条等紧急违纪行为,依据企业的规章规范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提供病假条为不真实病假条的状况。公司出具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2017年4月19日的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载明:兹证明王莫愁曾在法院神经内科诊治。临床诊断产后急性脊髓炎,日前感冒,上感,发烧,建议休息二周,军医刘建国。该诊断证明书的背面写有非我院开具,并在上述文字上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医务部医疗科章。
王莫愁倡导该诊断证明书是真实的,同时表示4月19近日往医院诊断治疗,但因为主治大夫在病房,所以其在病房找主治大夫看病,主治大夫未为王莫愁出具诊断证明书,故其于4月23近日往医院补开了病假条,并提交给了公司。
辞职后,王莫愁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8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万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王莫愁向法院出示了一份新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由王志伟大夫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兹证明王莫愁曾在本院神经内科诊治。临床诊断脊髓炎,处置:2.全休二周,2017年4月19日。病历手册写明就医日期为2017年4月19日。
法院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调查,该院医疗科证明2017年4月19日的落款处写有“刘建国”的诊断证明书并不是其医院开具,签字也并不是其医院的大夫刘建国签署。该院大夫王志伟表示其系王莫愁的主治大夫,王莫愁确实在2017年4月19近日往医院,当时王莫愁未挂号,其在病房为王莫愁进行了复诊,当时建议王莫愁休息两周。
2017年4月19日的假条是王莫愁2017年5月来补开的,王莫愁病情与病历手册和诊断证明所载明状况一致。
一审判决:王莫愁确实存在出具不真实病假条的状况,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公告工会,程序违法,需赔偿39万元
一审法院觉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该遵守单位的规章规范。王莫愁作为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工作内容包括负责公司新职员入职培训,现公司出示的新职员入职登记表可以证明其对新入员工工进行了有关成本报销规范、考勤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规范、职员纪律规范、行政综合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综合管理规范等规范的讲授。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也可以证明《行政综合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综合管理规范》经过了民主程序。
现经法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核实,王莫愁向公司提交的落款处签字为刘建国大夫的假条并不是该院出具,因此法院觉得王莫愁确实存在出具不真实病假条的状况,因此,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公告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需要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建议,并将处置结果书面公告工会。
现经查明公司有工会,但公司不可以证明其就解除事宜已公告工会,因此,法院觉得公司与王莫愁解除劳动关系存在程序违法。关于工作年限,公司认同9年10个月的工作年限,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莫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0000元。
公司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觉得王莫愁在公司工作期间提交了不真实的病假条,多次以外勤为由外出,但经核实后王莫愁并没进行外勤工作。
本院二审期间,公司提交一份录音光盘,以证明工会主席王兰全程参与了公司解除王莫愁劳动关系。王莫愁对该录音的真实性认同,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同,倡导该份录音内容只不过说明朱小楠通过监控监视王莫愁,王莫愁发现后找王兰交谈该事。经核实,本院对企业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公司本来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程序不当,属违法解除
本院觉得,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公告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需要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建议,并将处置结果书面公告工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状况进行监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不是就单方面解除王莫愁劳动关系一每件事先公告工会,并征得工会赞同。
工会是一个组织,而工会主席是该组织的负责人,二者不可以等同。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公司先是陈述公司没工会,后又倡导公司有工会,并且倡导在与王莫愁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的工会主席在场并作出解除决定。工会的职责在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非参与抑或主导解除劳动合同。双重职务的王兰虽然参与解除王莫愁的过程中,但并不是代表工会参与其中,另也未履行对公司单方面解除王莫愁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不可以视为公司就单方面解除王莫愁一事向工会征求建议。
应当指出,王莫愁确实存在出具不真实病假条的状况,依据公司规章规范,公司完全可以据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在工会存在的状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置,因为公司并未就单方面解除王莫愁一每件事先公告工会,并征得工会赞同,因此企业的解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综合上述状况,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王莫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保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案号:(2018)京02民终6175号(为突出重点,案情有精简,当事人系化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公告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需要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建议,并将处置结果书面公告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一)》第四十七条 打造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公告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引使用方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