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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的一般规定

www.jamiot.com 2025-07-05 刑事辩护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采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采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手段法按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手段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准时处置。对处置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准时进行审察,状况属实的,公告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引使用方法条

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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