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始,被告人柳立国在山东平阴县孔村镇经营油脂加工厂,后更名为中兴脂肪酸甲酯厂,并转向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收购再加工。
2009年3月、2010年6月,柳立国又先后注册成立了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扩大生产,进一步将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自2007年12月起,柳立国从四川、江苏、浙江等地回收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在明知别人将向其所购的劣质成品油冒充正常豆油等食用油进行销售的状况下,仍将上述劣质油脂销售给别人,从中赚取收益。柳立国先后将所加工提炼的劣质油脂销售给经营食用油买卖的山东聊城昌泉粮油实业公司、河南郑州宏大粮油商行等(均另案处置)。前述粮油公司等明知从柳立国处购买的劣质油脂系地沟油加工而成,仍然直接或经勾兑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给个体粮油店、饮食店、食品加工厂与学校饭店,或冒充豆油等油脂销售给饲料、药品加工等企业。截止2011年7月案发,柳立国等人的行为最后致使金额为926万余元的此类劣质油脂流向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金额为9065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场。
期间,经被告人柳立国招募,被告人鲁军负责格林企业的筹办、管理;被告人李树军负责地沟油采购并曾在格林公司分提车间工作;被告人柳立海从事后勤工作;被告人于双迎负责格林公司机器设施维护及管理水解车间;被告人刘凡金作为驾驶员运输成品油脂;被告人王波作为驾驶员运输半成品和厂内污水,并提供个人账户供柳立国收付货款。上述被告人均在明知柳立国用地沟油加工劣质油脂并对外销售的状况下,仍予以帮助。其中,鲁军、于双迎参与生产、销售上述销往食用油市场的劣质油脂的金额均为134万余元,李树军为765万余元,柳立海为457万余元,刘凡金为138万余元,王波为270万余元;鲁军、于双迎参与生产、销售上述流入非食用油市场的劣质油脂金额均为699万余元,李树军为9065万余元,柳立海为4961万余元,刘凡金为2221万余元,王波为6534万余元。
2013年4月11日,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柳立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鲁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李树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柳立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于双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刘凡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