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法律责任的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将来,又推行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对于原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在机动车辆和行人均有过错状况下,加重机动车辆赔偿责任的内容。人大常委会底又对此作了相应修改,原76条修改为: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率分担责任。
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驾驶员、行人没过错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适合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低于10%的赔偿责任。事故的损失是由非驾驶员、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辆导致的,机动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原76条的条文规定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辆一方导致非驾驶员或者行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坚持了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为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在机动车辆一方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赔偿责任。
在实质理赔过程中,一般是按交强险先行赔付,责任方机动车辆支付超出限额部分,如机动车辆还有商业险,在机动车辆司机赔付后,司机还可以到保险公司报销部分赔偿额。
将交强险与商业险合并审理,无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理论上,都没有关依据。从主体和法律关系上,也存在冲突。但除北京外,不少省市的法院仍将两个险别在同一块交通事故中处置,而且如此做的法院有愈加扩大的趋势,对此笔者谈谈我们的怎么看。
第一,交强险与商业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有什么区别。
1.赔付。交强险是依据道交法而设立的先行赔付、非盈利性、强制性的保险,而商业三责险是根据《保险法》而成立的商业性质的保险类别之一,以盈利为目的,不具备强制性,也没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公司要先行赔付;2.归责原则。交强险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其赔付不依据交通事故责任书责任比率而是依据其保险分项限额。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比率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有权先行核赔损失数额。在被保险人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后,再进行核赔、理赔;3.核赔。交强险出于道路交通实质状况考虑,按各分项及限额进行赔偿,某个分项赔偿满后,即便其他各分项未赔满,交强险也不再承担某分项部分的赔偿责任,交强险的核赔假如不是诉前达以和解方法的话,一般在诉讼中由法院对核赔金额进行确定。商业三者险则是保险公司在总额内进行赔偿,不列分项,除去免赔条约外,按事故比率、在总限额内进行赔偿,故保险公司有权先行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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